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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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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侵占财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取决于侵占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对象要件,本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目的。
工商个体户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判定工商个体户是否具有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资格,关键要看他是否具有“单位”身份。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除此之外,其他人员则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很明显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公司或企业,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其他单位”范畴?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其他单位”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刑法》总则第三十条对“单位犯罪”有具体阐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要以看出,刑法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体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而“个体工商户”不在“单位”之列,故个体工商户不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指的“其他单位”。
(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物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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