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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要写清楚自己的行为具有较小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自己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对于符合减轻处罚的行为法院在审判的时候会考虑到,当事人在进行自我辩解...
醉驾自我辩护材料是辩护人自己准备的,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被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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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自我辩护材料是辩护人自己准备的,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被告人的亲友、监护人,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只有刑事诉讼才有辩护人的说话,这在民事诉讼中是没有的。
醉驾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判缓刑。 醉驾涉嫌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判处缓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下面提供的是醉驾自我辩护问题的回答。 醉驾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针对***检察院指控我犯有“危险驾驶罪”,自我辩护如下: 一、我认为我是无罪的。 二、主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我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 三、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道路和机动车都属于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属于本罪的违法要素,如果不是道路上驾驶的不是机动车辆,都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也已经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中,事情发生的地点是在修理厂内,并不是在道路上。也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因为在修理场内,人数较少,较为固定,不具有公共安全的危险性。根据立法者的本意,之所以设立危险驾驶犯罪,就是要防止一些人在人来人往、人山人海的机动车道路上,不顾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在人迹罕至、荒郊野外的机动车道路上醉酒驾驶,那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是说,危险驾驶是在特定道路上的犯罪。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人无罪。 被告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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