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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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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在申请前,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行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可申请法院(当地有管辖权法院、房地产所在地法院)执行;3、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行政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4、法院应当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5、法院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对于不执行裁定,行政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6、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后5日内执行;7、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 一、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 二、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履行职责的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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