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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明示毁约,应当具备:一是毁约方...
在实践中,与默示毁约最相类似的,就是不安抗辩权。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1)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不安抗辩权是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的,性质是合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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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约定有哪些呢?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5、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8、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9、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作为债权的担保。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10、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在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是否必须追加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而在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合同并未约定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正是因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才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该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视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虽然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因为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法律结果上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故这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责任,和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可视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直接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必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证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属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在旁观者看来,“没有约定”,好像是明确的,而当事人则因为种种原因,一方认为有约定,另一方认为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则更复杂。在有约定的情况下,究竟是约定明确,还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能各执己见,一方认为约定明确,另一方认为约定不明确。 的确,人民法院是立审分离的,即使在立审并未分离的人民法庭,在受理起诉时也并不能进行实体审查。否则就会以诉状的审查代替开庭审理,先入为主,影响公正审判。 在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以约定不明确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为惟一被告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是否按照必要的共同诉讼处理,其实质是对债权人的诉权、债权,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司法效率诸方面的平衡。虽然民事权利自主,原告有权选择告与不告,告债务人还是告保证人,告一人还是告数人。 但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不同,一般保证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执行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履行先诉抗辩权。虽然一般保证人和主债务人都是债务人,但有主次之分,主债务人应该优先清偿债务,只有在其不能清偿时,一般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只有这样才符合一般保证的特点,才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 而连带责任保证就不同了,连带一词形象的把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描绘出来,谁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所以,对连带责任保证,必须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不能适用连带保证责任。 从诉讼效益原则考虑,将其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也有利于一次化解矛盾、处理纠纷,如果不追加主债务人为被告,就必须另行起诉,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在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必须追加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一、法定与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 第 二、惩罚性与赔偿性违约 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权人除可以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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