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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以下这些人需要申报暂住登记,申领上海市《暂住证》1、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携带户主户口簿携同暂住人到上海市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上海市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暂住人到上海市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暂住证。4、劳改或劳教人员因保外就医、请假回家暂住的,须有本人持劳改、劳教场所的证明,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之内,向上海市派出所(警察署)申报暂住登记。而且申领了上海市《暂住证》后,除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外,按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以下几条:1、遇到公安机关查验暂住证时,应配合检查,主动出示;2、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3、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办理注销暂住手续。
去派出所咨询办理即可,一般要租房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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