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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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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给失信被执行人解除失信信息。
被执行人可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可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才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2、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1、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 2、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的要求报告财产情况或者虚假报告的; 3、被执行人采取暴力等方式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及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打击报复的; 5、隐藏、转移、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 6、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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