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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既遂怎样理解,有什么认定标准吗

2022-07-30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如何认定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上,主要有四种观点: (1)承诺说。认为在收受贿赂的形式下,应以受贿人向行贿人承诺受贿之时为既遂标准,即只要受贿人作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时,即构成受贿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以是否完成索贿行为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 (2)谋取利益说。认为确定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受贿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私利为标准。只要受贿人为他人谋取了私利,无论其是否已经得到贿赂,均应视为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只有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受贿罪的未遂。 (3)实际受贿说。认为应以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受贿人收了行贿人的财物,就是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收受行贿人财物的,属于未遂。 (4)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说。认为区别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在一般情况下应以是否收受贿赂为标准,已收受的为既遂,未收受的为未遂;但是,虽然未收受贿赂,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失的,也属于受贿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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