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计价单位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定价听证实行目录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本省定价听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代表等组成。消费者的比例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其中应当有低收入消费者。定价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其依据等材料提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向社会公开听证方案、听证参加人名单和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定价听证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不得就商品和服务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的最低价格;(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4人已浏览
726人已浏览
622人已浏览
4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