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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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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含邮政快递企业和快递企业,下同)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二)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委托经营;(三)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四)出租、出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对未按照规划要求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改正。新建、改建客运车站、大型物流园区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要求,将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纳入建设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邮政用品用具监制目录,对信封、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实行监制。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他人的生产监制证,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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