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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涉嫌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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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诉讼标准的规定》第33条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诉讼:(1)公私财产损失5千元以上的;(2)破坏公私财产3次以上的;(3)收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公私财产的;(4)其他情况严重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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