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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需要双方通过充分的协商决定的。如果双方之间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存在事实婚姻的关系的或者是确实有同居关系的,那么是视为双方构成了事实婚姻...
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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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三十九条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你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十九条的情况出现的话,那么就适用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房子是你丈夫婚前买的,那么就归他所有。因为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需要双方协议分割的财产只是,也就是说是第十七条规定的那些财产。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事实婚姻办理离婚有两种方式: 第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去民政局办理,但是因为双方没有结婚证,并且在民政局没有结婚登记的档案,所以需要夫妻双方先补办结婚登记后在重新办理离婚手续; 第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需要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去法院起诉离婚,因为没有办理结婚证,所以原告起诉时需要提交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证据,户口本可以显示双方的身份信息情况,如果户口本中没有写清楚双方系配偶关系,可以由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双方是夫妻关系然后找派出所盖章确认。 事实婚姻中双方的离婚协议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是无效的,但对财产及子女的处理可作为一个重要证据法院一般可以接纳。
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③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如果当事人拒绝补办结婚证的,则以非法同居处理,不予受理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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