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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相关人员的职责有:立即停车并报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存留证据、设立预警标志等。如果能够保证不破坏现场的,可以把涉事车辆停到不妨碍交...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跑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的;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如果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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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赔偿受害方以下方法的损失: 一、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受害人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如果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二、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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