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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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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警报后,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同时调整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安全巡检制度,或者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市制定应急管理技术系统建设规范,统一规划建设应急管理信息化工程,保证应急管理技术系统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应急管理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市信息化行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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