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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补偿。另外,对于返还标的物可能导致显失公平的...
根据民法典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是 第一个。 第二个,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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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无效合同的三项原则是: 1、返还的范围区分善、恶意原则占有人善意的,返还原物,如已使用要支付使用费;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原物和孳息或使用费; 2、禁止恶意抗辩原则; 3、不使过错方受益原则双方过错的合同,若一方可从合同无效中获利,即使禁止恶意抗辩,仍可以借第三方提出合同无效。
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补偿。另外,对于返还标的物可能导致显失公平的,也不应当返还,应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
在处理合同无效的时候的原则分别有:返还的范围分善恶原则;过错担责原则;法定其他原则。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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