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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规定一般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时间为三个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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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6个月内审结。审查期限是从立案的第二天到审判宣告,调停书到达之日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得计算。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如果需要延长,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申请再审期限改为六个月。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期限为两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时效最长为二十年,如果诉讼时效超过二十年的,在特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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