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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 1.登记立案 凡有明确的原告、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要求,应由人民法院调查处理的民事纠纷,均应立案处理。 2.案件受理 民事案件一般...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应当核对以下内容: (一)上诉状、有关证据及收据、一审裁判文书是否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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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一律接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有关机关;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应采取紧急措施。2、立案中的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处理方式:立案和不立案。无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书面决定。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我国法律规定了各种罪名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于一些本应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如果检察院认为该案件已经符合立案标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立案通知后应及时立案。
准备起诉状和证据,根据被告的人数准备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带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人民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在缴纳受理费后从法院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就立上案了,然后根据法院给定的举证期限补充证据,准备开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刑侦部门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县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予以立案;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不予立案; 5.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于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后,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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