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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用户要求终止用热的,应当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用热和保证供热系统运行安全情况下,在距供热期开始六十日前与供热单位协商,签订终止用热协议。供热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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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张贴通知、媒体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诉受理机构,同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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