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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或是理论上对于非机动车都做了明确的解释,对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与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肯定是不样的,因而当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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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标准:(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三)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四)安全原则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情况下,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可见,咨询人违反了该规定,如果能够严格按照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发放前方有转弯的自行车后实施紧急刹车,或许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8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变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可见,李某在转弯时未直行的机动车,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也存在违章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过错,而且其违章行为与故事的发生也都存在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的作用相同。如果按双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的话,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据此,只有机动车一方在自身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关于机动车一方免责的规定。但就本案来讲,超速违章显然不适用上述条件。所以交警部门判定咨询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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