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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贴。标准: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个月。计算公式:2017年统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贴。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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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贴。标准: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个月。计算公式:2017年统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贴。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二、其他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公式:工死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施,全国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统一标准为727920元。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06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及时调整和提高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调整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和改进。二.调整范围。(1)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二)2015年12月31日前,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职工供养亲属。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3)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包括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4)2015年12月31日前,依法作出并生效残疾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同时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5)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应当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伤(公伤)待遇。三.调整标准。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3)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包括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残疾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包括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残疾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包括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四级残疾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按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加的,伤残津贴不减少。四.资金渠道。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承担调整待遇费用。5、工作要求。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履行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相应待遇。经办机构应认真填写《2016年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和基金支出统计表》,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报省工伤保险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9月28日。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丧葬补贴。标准: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个月。计算公式:2017年统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贴。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二、其他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公式:工死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实施,全国一次性工伤赔偿金统一标准为727920元。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06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政府关于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及时调整和提高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调整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和改进。二.调整范围。(1)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二)2015年12月31日前,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职工供养亲属。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3)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包括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4)2015年12月31日前,依法作出并生效残疾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同时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5)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应当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伤(公伤)待遇。三.调整标准。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5元。(3)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包括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残疾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包括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残疾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包括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四级残疾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按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加的,伤残津贴不减少。四.资金渠道。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承担调整待遇费用。5、工作要求。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履行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相应待遇。经办机构应认真填写《2016年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和基金支出统计表》,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报省工伤保险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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