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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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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实行低票价、月票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减免票措施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
从事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线路经营:(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运营车辆、场站设施、运营资金;(三)有合理、可行的线路经营方案;(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取得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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