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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假释人民法院会在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根据《监狱法》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
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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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如果符合假释的条件的话,所在的监狱机构会提出申请书,人民法院在收到假释的申请书之后的一个月内会作出审核和裁定,当然,如果考虑到你这个情况比较特殊的时候可能会延长一个月,即有可能是两个月的时间。
办理假释的办理期限在我国《监狱法》中有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假释材料的留存,但明确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罪犯的姓名;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五)公示期限; (六)意见反馈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第二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八条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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