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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他人的账户,一般有两种情形。第一种: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因原告的申请以及提供担保,法院冻结被告的存款或账户。冻结的期限第一次是6个月...
法院执行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只能在本省内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相反,如果这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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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检查、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查封房产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房产,冻结其他产权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作出解除检查、拘留、冻结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执行人或事件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解除检查、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况。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检查,扣押,冻结的,必须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最新司法,冻结存款期限最长为1年,检查房地产期限最长为2年,检查房地产和其他财产期限最长为3年,到期后可以按原期限继续。
不可以。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因此,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目的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依法强制追回。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法院冻结个人银行账户最长9个月。《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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