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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 其...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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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枪支、弹药罪表现为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为是公开的方式,私藏枪支、弹药罪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
非法持有枪支是一种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类比较特殊的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类犯罪。“持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支配、控制的关系,它在本质上应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行为。我国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或法律上占有、支配、控制的状态或者行为,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持有型”犯罪。
1、非法持有枪支罪与私藏枪支罪不是以持有枪支数量的多少来区分的。 2、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 3、私藏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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