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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
按照民政部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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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抚恤金丧葬费准则参考如下 一、普通公司工人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待遇准则 1、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工人的丧葬补贴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工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贴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0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乡村的,每人每月70元 3、任职工人的供养直系亲属丧命后,死者年纪在10岁以上的,其丧葬补贴费按公司工人因病或非因工丧命丧葬补贴费准则的14计发;年纪在1岁至10岁之间的,按16计发;不满1岁的不发。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丧命时不发此项补贴 4、死者另一半另行结婚后,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贴费或抚恤金即予停止,其娃儿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贴费或抚恤金继续享受 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公司工人丧命供养亲属抚恤金另一半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准则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准则增加后,其另一半抚恤金低于82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20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66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60元。文件源晋劳社养〔2002〕310号晋人社厅发201286号《关于调整公司工人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等待遇准则的通知》(晋劳社养2002310号)信息源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司工人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等待遇准则的通知-中国·榆社...c.d392_d112cd541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工伤工人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丧命工人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c20127301273010471652A72A354D03A。
新标准: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山东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一、丧葬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该标准2011年调整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如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法律帮助电话联系,滨州律师王凤玲回复二、一次性救济金(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1、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每人每月七区280元、五市250元)(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上提高30%。2、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3、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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