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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子女的抚养,最重要的是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也就是子女的抚养费。能否解决好这个问题,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
首先,离婚后抚养费纠纷可能是因为另一方长期拖欠孩子的抚养费,也可能是因为在孩子成长的过程当中,因为不得已的原因需要增加抚养费因此双方发生了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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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另一方得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2、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存在减少给付的情况,可以减少抚养费的给付。减少给付是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以请求减少给付。 3、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决和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我国《》第三十七条规定:“后,一方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对于离婚抚养费的支付是可以自己选择方式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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