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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区别是什么?

2021-10-27
会计征收也称为会计征收或自报会计。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依据自身的财务报表或经营状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其营业额及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具缴税单,纳税人在期限内到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税。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证书、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可以如实计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的纳税人。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纳税人账簿不健全,资料不足难以核对,或者其他原因难以正确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的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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