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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民营企业申请破产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目前的法律规定,简单来说如下:如果企业被迫进入破产重组的话,那么法院会为你们指定一个财产管理人有管理人来成立一个破产管理的小组。对于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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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企业整顿的程序如下: 1、有限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向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法院受理裁定后会宣告受理有限公司破产; 3、法院宣告后正式进入破产程序,法院会在宣告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4、清算组完成清算后,会向法院递交清算报告申请破产程序终结; 5、法院经过审查后破产程序终止。
根据相关规定,就企业申请破产管辖做出以下解释:一、企业法人破产的意义 计划经济期间,很多企业不管经营好坏,均可“万寿无疆”。前几十年里,几乎没有哪一个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负债累累、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竞争,有竞争必然优胜劣汰,于是破产成为被淘汰企业的最终归宿。企业破产是在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发育、完善过程中已被实践证明的一个行之有效的调控手段,运用这一手段,其目的不在于使应该被淘汰的企业起死回生,而是为市场经济竞争中败下阵来的企业开出一付最终得到解脱的灵丹妙药,是对社会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但实践中,仍有很多人对企业破产无法理解和接受,有的企业陷于长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借贷无门,甚至发不出工资,也不愿意破产。这是对企业破产淘汰机制缺乏认识的结果。其实,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来说,如果能够把进入破产程序与进行产权重组或资产的收购兼并结合起来,不仅是一个有效处置严重亏损企业的方法,而且有可能使企业摆脱债务重负,有效利用原有资源,起死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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