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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不一定需要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如下: 1、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
第一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 第二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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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需要。 首先,因灾房屋灭失,银行不可能在原有抵押物(房屋)上实现抵押权; 其次,对政府重新划拨的宅基地,银行不但不能当然取得抵押权,也不得对此设置新的抵押权。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物失去债权一般不会失去。抵押物是债权的担保,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债权灭失的,抵押权一般灭失;但是,如果抵押权灭失,债权不一定灭失,除非有债务履行。
1、抵押物灭失后抵押权人维护合法权益如下: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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