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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将被判刑,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国生理缺陷是影响我国刑事责任的因素之一。我国刑法规定,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一定免除,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定情节予以判断。有可能只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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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刑法所规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从轻处罚的规定,在适用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对象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全部丧失权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现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应坚持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和盲人犯罪分子,坚决不应从宽处罚。对应予以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由于刑法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行为与其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实施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刺激时因冲动发生伤害的案件,考虑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被告人特别的生理、心理状况,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从宽处罚。 但是在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具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刑法第十九条规定,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规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从轻处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有两种适用对象:一种是聋哑人,即完全失去听力和语言功能,主要是先天性聋哑人和年轻聋哑人;第二种是盲人,即所有失去权力的人,主要是指先天性和年轻人;(2)聋哑人、盲人犯罪,应当坚持刑事责任与适当宽大处罚相结合的原则;(3)正确适用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则;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大多数情况下应当从轻处罚;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聋哑人、盲人),可以考虑不宽大处罚;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大多数情况下应当从轻处罚;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人),不应考虑不应从轻处罚、盲人、盲人,不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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