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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可以缺席判决的,但是变更抚养权需要符合以下规定: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缺席判决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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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我国法律规定的必须出庭的被告,是指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不出庭就无法查明案件的被告。被告两次传唤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留被告出庭。因此,没有特殊情况,赡养案件不能缺席判决。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日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孩子合理的物质要求。赡养案件主要需要提供以下证据:⑴原被告之间有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⑵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证明材料;⑶证明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材料;⑷要求解决住房的,应当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⑸变更赡养费的,应当提供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依照法律,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的,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努力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专门出台法律适用问答来指导基层法院的工作:“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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