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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以工商登记为准。 因为工商登记对外公示,对外发生效力,股东名册对内发生效力;二者不一致的可以请求更改。 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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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是公司设立和变更所必备的行政程序,因此工商登记资料对于公司外部的公众具有公示效力。 工商登记载明的股东、持股比例以及其他登记信息对外具有证明作用,社会公众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的信赖,可以据此作出相关的商业判断进而作出商业决策,所以从经济秩序的稳定角度来说,对外应当以工商登记的信息为准。 但是,对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因股东权益产生争议时,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不能成为确定股东权益的唯一根据,而应以实际出资、公司治理、股东行权等情况来确定。
工商登记是公司设立和变更所必备的行政程序,因此工商登记资料对于公司外部的公众具有公示效力。 工商登记载明的股东、持股比例以及其他登记信息对外具有证明作用,社会公众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的信赖,可以据此作出相关的商业判断进而作出商业决策,所以从经济秩序的稳定角度来说,对外应当以工商登记的信息为准。 但是,对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因股东权益产生争议时,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不能成为确定股东权益的唯一根据,而应以实际出资、公司治理、股东行权等情况来确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的名字,应当与房产登记簿记载的名字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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