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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 2、物证; 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是指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3、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撤销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二)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6)明显不当。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重做时,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的行为,除非主要事实理由发生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为。第三,判决变更。《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金额的确定和认定有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增加原告义务或者损害原告权益。但利害关系人是原告,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1、损害赔偿裁决。这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所作的裁决。 2、权属纠纷裁决。这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某一财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裁决。 3、侵权纠纷裁决。这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认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时,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制止侵害,并责令侵权方对其侵害行为已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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