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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存在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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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六十五条内容关于派遣关系中三方关系解除情形的规定,其基本思路是与本法关于的规定相一致。此条第一款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解除权。即劳动者可以依劳动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中,如果由于员工或者派遣机构的自身问题、违法、或者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的。具体来讲:一方面,从派遣工的角度来讲,可以有以下途径解除: 1、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派遣工按照正常手续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以提前三日通知劳务派遣,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派遣单位有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务派遣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另一方面,从派遣单位的角度来讲,可以有以下途径解除:1、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如果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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