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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救济指国家有权机关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和。 一般是以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行政救济,也称救济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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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复议救济的受案范围过窄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将行政许可不作为、未依法履行经申请应履 行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政给付不作为等三种依申请而产生的具体行政不作为纳入了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上述规定将行政不作为仅仅局限于依申请产生的范围内而忽略了依 职权而产生的行政不作为。再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 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此规定开启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复 议审查大门但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作为我国行政复议立法却没有将其纳入行政复议的受 案范围。
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途径之一,属具体行政行为,它肯定不是行政审批。按照通说的话,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事项的内部审批和对其直接管理的人事财务等事项的审批。
“复议前置”的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其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第四十四条可知,我们所说的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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