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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上级经办机...
本制度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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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支出户存款)、投资、暂付款项、应收款项等。其中:暂付款包括总额预付资金、先行支付资金等。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不得接受现金和、远期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的缴费,支付基金采取安全高效的方式,减少现金支付。及时办理收付及存储手续,定期清理暂付款项。财政部门、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项,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为卫生计生部门,下同)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逐步实现部门间财务信息共享,促进基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基金预算是指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基金预算由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应按照《预算法》《社会保险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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