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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协议和离婚调解书都是一方起诉到法院离婚时,由法官居间调解产生的文书。这两者有密切的联系,无本质性区别。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先让双方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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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婚姻家庭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在婚姻家庭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是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前者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后者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 2、前者是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后者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 3、适用的阶段不同。前者只能在审判程序中进行,后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均适用。 4、效力不同。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调解与法院外调解不同。法院外调解,也称诉讼外调解,它主要指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调解、仲裁调解等。法院外调解不是在法院主持下成立的,是在诉讼程序外进行的,不具有行使审判权的性质。 法院调解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是达成调解协议要自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即时判决。 2、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合法原则,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应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也符合实体法的规定。
离婚调解协议和离婚调解书是起诉方在法院起诉离婚时,由法官居间调解产生的文书。两者有密切的联系,但无本质性区别。签订调解协议后,可以拒绝签收调解书。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在离婚协议已经阐明了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权且措辞严谨,但在法院调解书中对于孩子监护和抚养只说由一方自行抚养,没有明确孩子的监护权,对于财产的分割也没有说完整,只明确了财产的一部分。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离婚协议(未向民政局申请)明确了儿童监护权、监护权、财产分割权、措辞严格,但法院调停书中儿童监护权和监护权只有一方自己监护,没有明确儿童监护权,财产分割也不完整,只明确了财产的一部分。2、二者是不同机构确认的,离婚协议是民政局确认,离婚调解书是法庭出具的。3、调停书办理司法手续,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受理后,进行调停。离婚协议书是个人行为,甲乙双方平等自愿达成协议,向民政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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