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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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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结束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关于退回补充侦查,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在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候退回补充侦查、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一级在法庭对刑事案件作出审理之时的补充侦查。而对于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求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并且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是不得超过2次的。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一定是好事,也不一定是坏事。主要看检察院想补充什么证据。如果定罪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可能是好事。如果量刑证据不足,不一定是好事。也许补充侦查完成后,证据更充足,量刑更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能存在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其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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