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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遗产税收暂行条例中的规定,中国目前开征遗产税总体还存在3个困难:首先,中国目前是社会经济的初级阶段,总体的共同富裕还只是雏形,税源不容乐...
遗产税征收条件绕不开以下几个: 1、遗产税所牵涉的财产公开透明,严密的个人财产信息网络需同步建立。 2、遗产税要有配套的免征和减征机制。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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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遗产税中国的相关回答。中国目前没有遗产税的立法,所以是不开征遗产税的。在我国继承遗产时,假如是动产(现金、古董之类的),直接继承就是了。假如继承的是不动产(房之类)的,对房屋过户时征收过户所需费用,不征收遗产税。 2013年2月5日,中国中央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第四部分第15条,明确表明: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1、我国已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 2、遗产税开征后将年收入2000亿元。 3、贫富差距将逐年缩小。
解答中国为什么不征收遗产税的回答是第一、是中国从高层到底层各阶层官员的腐败问题;第二、是与我们周边国家的领土的争端问题,都纷纷伸手向我们要领土。;第三、是全国各地普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记得北京风光,千里朦胧,万里尘飘。土壤污染,水污染随处可见;第四、那就是中国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我们社会发展到了不公平的问题了。如果这些问题可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的话,则中华名族命运不测,中国前途堪忧。呵呵,也许这些话有点危言耸听了。
首先,遗产税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遗产税征收不是为了扩大财政收入,而是起到法制杠杆的作用,调节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因此,各国通常设立了高遗产税征收点和免税额和高税率。通常,遗产税只征收社会上最富有的阶层(一般占居民总数的1%到3%)。在免征额的设计上,美国遗产税的免征额定为1998年62、5万美元,2006年上升到100万美元,日本遗产税的起征额定为150万美元。[2]此外,遗产税也采用累进税率,德国遗产税适用税率从3%到70%不同,日本使用税率从10%到70%不同,英国遗产税率最高可达90%。其次,各国设立其他政策,配套遗产税制度。赠与税是与遗产税相辅相成的制度,其设计目的是避免纳税人生前以赠与的方式转移遗产,避免纳税。赠与税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时期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时,依法对赠与财产应征的税费。赠与税的征收主要是为了防止被继承人以生前赠与财产的方式逃避遗产税。因此,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补充税。[3]另外,各国通常配备金融实名制、财产实名注册制、财产评价制等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形成完整有序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再次,遗产税制复杂,征收成本极高。例如,在美国,由于财产,特别是房地产的转移,很多情况下很难认定。因此,遗产税制设置了很多条款,避免税收流失。复杂的税制也相应地提高了征税成本,以1998年为例,遗产税收入只有230亿美元,征税成本达到了480亿美元。从各国的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遗产税征收的初衷是为了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也就是说,在遗产税的征收中,税收政策多被视为调节经济和社会财富分配的工具。这种现象离不开税收工具主义的立场。所谓的“税收工具主义”,是指更多的从经济学角度考虑税收的功能,政府控制税收政策以调节社会经济和财富分配状况。这也是税法领域的传统观点,其出发点更多是政策性的,行政化的,而非法律层面的。但是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不仅仅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解释税收政策的实用性,更应该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来寻求税法政策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我们应该考虑的不仅仅是政府采用什么样的税收政策来调节经济效果,还应该考虑这样的税收政策在法律上,在政府-市民之间的权利-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上,是否有合理性和正当性。这也应该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问题的意义。因此,关于遗产税制度的目的和基础,我认为能否调节经济和社会财富的分配,反腐败是次要的,问题的主要方面是从税收债务理论的角度来看,该税收债权人也就是政府是否承担债务人和社会整体的责任。仅从工具的角度来看,遗产税的功能无法判断该税收的存在是否具有法律正当性和合理性。税收债务是指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要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关系。”[5]把税收关系看成公法上的债,让我们认识到,尽管税收之债是单务之债,也即双方并不互负债务,但国家作为债权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在遗产税征收的问题上,国家如果要享有此种债权,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从我国的社会现实来看,遗产税及与之相配套的赠与税等法律制度所针对的纳税群体是社会的高收入群体,他们的确享受了比普通工薪阶层多得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中,富人消耗的也相对较多。从这一角度来看,富人确实有必要缴纳更多的税款,但是否一定要采取遗产税这一方式?能否用其他针对富人的税种替代?这还需要从理论和实务的多个角度考察遗产税成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遗产税及其补助的税收法律制度是高收入、财产积累多的人的税收措施,是各种税收制度的一环。整个税收制度是整体,不应该分割税收进行研究。因此,对于整个税务制度来说,由于该组消耗了更多的社会公共产品,政府对他们承担了更多的义务,因此确实有必要对该组征收更高的税率,但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根据国情和其他辅助经济、法律制度和政策状况,考虑税务制度的整体协调性进行设计。因此,是否征收遗产税,在法律水平上,其目的符合税制设计整体的需要,是为了使税收债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平等,但具体来说,在现实社会和税虑现实社会和税收制度的协调,达到税收的根本目的——协调社会贫富和政府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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