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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可以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
在立案登记制前提下案件受理时仅作形式审查,立案登记制的要义就在于变“案件受理”为“予以立案”,不需要也不允许对案件做实质上的审查。相对于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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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已经生效的准予离婚的判决,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只要发生法律效力,基于夫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随之消失。不得申请再审。 (2)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案件中已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组成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采用合议制,不能采用独任制。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案件后,就应当组成合议庭,并确定审判长,开始第二审程序的准备工作。合议庭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应当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行使上诉权的必要条件。如有欠缺,能补正的应通知其补正。对超过上诉期限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作出裁定驳回上诉。对符合上诉要件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必须认真查阅一审案卷。通过调查研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向他们了解案件事实,核对证据,以便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二、开庭审理。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开庭审理,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第一审普通程序基本相同。三、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迳行判决、裁定。但是,迳行裁决不等于书面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迳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包括:第一,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第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第三,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第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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