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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投保后有哪些义务主要有下面三点:(1)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公司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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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它是指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投保人来说,投保人的权利是当被保险人因遭遇外来突发事故,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或因此导致残疾、死亡时,依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有权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投保人的义务是按期缴纳保险费。 根据《保险法》第51条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的如实告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险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保应当履行两项义务: 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比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发现被保证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图,或者发现被保证人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出外办事,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等,都应当毫不拖延地、尽快地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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