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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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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他们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的行为。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理所当然的应由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的原则确定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是先有确切的证据、客观的事实,然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先作出决定,后再取证,是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行政机关在诉讼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确切,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因此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再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该决定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的行政诉讼被告。 2、《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3、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也可以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所谓改变,是指事实、证据、或者使用法律以及裁量上作出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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