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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补充鉴定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
由一方提出,需要经双方同意,再由双方协商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等,保证鉴定过程的公平与合法,法律是平等的,不会因为任何原因偏袒另一方,在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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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方提出,需要经双方同意,再由双方协商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等,保证鉴定过程的公平与合法,法律是平等的,不会因为任何原因偏袒另一方,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也是如此。如果还有相关疑问,可以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见面的具体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存在异议的,或者对司法机关的相关司法程序有服的,有权向司法机关要求改正,但相关情况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根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查、鉴定和评估的活动。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签字。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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