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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受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而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不一定都是财产性利益,那么,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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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而言,以非财产性利益的受贿行为屡见不鲜。它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非财产性利益,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非财产性利益主要包括:介绍职业、提职晋级、入党入团、调换工作、授予荣誉称号、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犯罪的对象,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大观点。但是我们认为,非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必须严格依照本法规定。据本条规定,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财物。当前严格将贿赂限定于财物范围之内,并以此来认定受贿罪,是符合本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也是严格执法的需要。因此,我们主张,非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受贿犯罪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对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将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和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纳入认定标准。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重要构成要件,正确把握什么是不正当利益,是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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