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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 根据《刑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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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意特征:超出了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透支限额以信用卡账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过限额为准;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前没有取得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伪造授权和骗取授权等情形;透支人主观上有非法占用发行卡资金的故意。 2、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内容不同,即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意图,没有这一意图的即为善意透支,否则即为恶意透支。换言之,善意透支是先用后还,没有占有透支款的意思;恶意透支是明知不能偿还或不愿偿还而故意透支,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更具体地讲:"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根本标准就是看行为人主观意志内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至于客观上是否超过限额、期限透支,透支后经银行催收是否归还等只是认定行为人主观意志内容的征表,只是便于外在、直观地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而不具有决定性意义。"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的行为。信用卡恶意透支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关于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恶意透支的规定,其构成要件如下:一是客观条件:必须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三个月以上未偿还欠款。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没有收到相关通知或文件,过了一定期限没有归还,不属于恶意透支。第二,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以下六种情况将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后隐匿。第三,恶意透支达到一定数额,是指拒绝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恶意透支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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