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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有明确说明: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一)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和缴费年限要求的,按照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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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第三,个人付至少15年(过渡期内的支付年限包括视同支付年限)。目前,我国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
1、参保人员跨省转出,转出地区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经办机构暂时将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留存,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留存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规定计息。 3、参保人员跨省转入的,区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新参保登记手续,确认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到账后,应及时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4、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区、县(市)转移,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发生转移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5、参保人员在区内转移,按信息修改处理程序变更户籍地和居住地。
只有低保户才能享受低保待遇,所谓的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 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 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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