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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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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事前把好关,在日常监管中也应该加强对幼儿园老师的监督管理。可怕的是,有些园长居然也没有任职资格—— 虐童 虐童 山东省教育厅的抽查显示,17%的园长没有取得园长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如果连园长都素质不高,孩子的健康和安全谈何保证?此外须追问,一些园长不合格却能大肆办学,一些幼儿园教师不合格却能当老师,这是不是也暴露出教育主管部门的失职?监管部门对于办园资质和老师资格负有严格审核的义务,如果放任不管,一旦出现问题就应该承担责任,被依法惩处。 老师不同于一般职业,他们直接面对孩子的灵魂,不仅传授孩子知识,更在于品质的培养、人格的塑造和精神的交融,老师的不当行为往往影响孩子的一生,虐童涉不涉及刑罚对老师要求高一点,甚至“吹毛求疵”无可厚非。当然,在幼儿园老师奇缺且待遇不高的语境中,要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教师队伍,除了提高其待遇,还应该提高其地位,老师有尊严,孩子才有尊严可言。 [1]
幼师虐童行为涉及相关法条有:《刑法修正案 (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刑法修正案 (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增设虐童罪可以期待,但不宜把遏制虐童现象全都寄希望于虐童罪,也不可放大或高估虐童罪 虐童 虐童 的神奇疗效。一方面,这是因为立法之后能否有操作性以及能不能有力执行是个大大的问号。我国现有虐待罪——对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但是,相关人员被依法严惩的并不多,家庭暴力现象仍然频发。这与很难认定何谓虐待罪有关,更与难以发现有无虐待有关。具体到虐童,同样会有此类困境,什么行为属于虐童?幼儿园老师对学童的合理批评、轻微惩罚,乃至较为隐蔽的羞辱,算不算虐童?被轻微虐待之后,由于缺乏辨别力和举报意识,学童会不会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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