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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罪的立案追究 1、为了避免犯罪分子的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相关部门调查禁止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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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 一、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 2、为了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场所等便利条件; 三、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案件,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翻供; 四、其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方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漏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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