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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泄露涉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放线,并制作放线报告。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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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围挡、安全警戒线、相应交通安全设施和施工标志牌。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施工设置要求,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的相关规定。施工标志牌应当标明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破坏地下管线行为的,由受损地下管线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疏通、维修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受损地下管线的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2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而擅自组织施工的,或者不落实保护方案,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外,由负责工程建设施工许可或者监管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由负责建设施工许可或者监管的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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