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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一)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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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律师和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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