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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因于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遗嘱人自己不能执行遗嘱,而须由他人来执行,但遗嘱并不是任何人都可执行的,而只能由特定的人执行。有权执行遗嘱...
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方法如下: (一)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二)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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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遗嘱执行人是指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后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愿执行遗嘱内容的人。遗嘱执行人应当是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一个或多个执行人,以实现遗嘱的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一.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1、自然死亡:律师应当取得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职权单位的死亡证明; 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需要取得尸体处理单位的尸体确认证明;没有尸体确认证明的,需要取得职权机关的死亡证明。 二.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1、遗嘱由律师保存的,但是不属于密封遗嘱的,律师应当在取出遗嘱时,邀请一至二位继承人、见证人到场,并做好提取遗嘱现场笔录,由提取人、继承人、见证人分别签字或盖章。 2、遗嘱虽密封,但是,保险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也应当依照前款执行。 3、遗嘱涉及财产特别复杂,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较多的,应当邀请公证员作提取遗嘱公证。 三、确定继承人。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实的,应当核对他们的身份。 2、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或者受托人,应当谨慎、适当处理当事人的身份。 四、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 五、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六、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册。 七、分割遗产。 遗嘱执行人代理所有与遗产以及立遗嘱人相关的纠纷,所有代理费在遗产中予以扣除,但是,涉及遗嘱执行人自身是否合法的诉讼,代理费不能直接扣除。 八、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 1、向继承人、受益人交付遗产之前,应当向他们出具遗产处置结算报告。 2、交付遗产,应当履行相关交付义务。
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并且进行合理的避税和最大限度的实现遗产的可分配额。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二)清理遗产; (三)管理遗产; (四)诉讼代理; (五)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八)为立遗嘱人严格保守有关的秘密直至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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